(四)县财政、水务部门对各镇乡及申报主体的申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立项条件择优确定小农水项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财政、水利部门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小农水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小农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镇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乡要扣减目标考核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类型
(一)小塘坝 (容积小于10万m3);
(二)小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
(三)小型灌溉渠道(流量小于l m3/s),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以及少量排洪排涝渠道;
(四)整治小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新建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千瓦);
(五)小水池 (容积100~500 m3) 、小水窖(容积20~50 m3)。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所在地要成立以镇乡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小农水项目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各项目镇乡人民政府要将小农水项目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职责和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小农水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政策,由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受益农户负责实施,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负责。
县财政、水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宣传相关政策,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让群众掌握实施项目的技能,切实解决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督促实施主体和施工队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小农水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投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村民自建、民办公助的原则,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如蓄水池等),可由当地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工程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工程(含蓄水池),由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按相关准入要求以现场抽选或竞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参与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队伍初步确定过后,由村级组织、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实施主体按规定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应及时将项目主要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投劳、施工队伍选择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小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及施工队伍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要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自验,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水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小农水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报请省、市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前各实施主体应组织自验。自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确认工程量;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由各实施主体或村级组织向县财政、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建设内容均已通过自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工程能正常运行;自验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管护主体已明确,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二十七条 县级考核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建设内容和工程类型;依据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工程数量;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小农水总体建设任务完成后,具备以下条件,由县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已通过县级验收,且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移交手续齐全。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案。县、镇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项目建设的会议记录、筹资投劳记录、项目资金支付记录等各项建设管理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六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程验收后,应按照工程性质和“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将工程落实给管护主体,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应全面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权属,并及时核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以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按辖区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在划界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及时开展股权量化分配到户工作,确保受益群众充分享受国家对小型农田水利等公益基础设施投入带来的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县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中央、省级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方式和模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维修养护、以工代赈、水毁修复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