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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水务局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施工队伍准入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4-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8| 评论: 0|来自: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摘要: {"原始ID":"8d180a455cb444d5a7363956e4a9a200","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2日","发布者":"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附件":[]}

 

 

 

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施工队伍准入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川财农[2010]443号)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村民自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大府阅[2012]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效益,结合大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以民办公助方式实施的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 建设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确保项目扎实有序推进。

第四条 大英县小农水项目实施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项目所在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联户(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的责任主体,水务、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在施工队伍的管理上要实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规范有序

 

第二章 施工队伍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 针对“民办公助”框架下的小农水项目建设,全面推行“群专结合”的建设方式。对需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在施工队伍选择上,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群众主体、政府引导、群专结合”为前提,以建设优质精品工程为目标,积极推行施工队伍准入制。

第六条 坚持公平原则,统一准入条件。资格要求:一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是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三是施工队伍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近三年财务资金无亏损情况;四是近年通过公开招标、比选从事过本县农田水利建设、社会信誉较好、质量进度有保障、群众满意度高的施工队伍;五是近年无民工工资拖欠及质量问题相关投诉未受到相关处罚,企业未处于投标禁止期内。

 

第三章 施工队伍的选择

第七条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主体委托镇乡、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示、广播、电视台、报刊等形式发布《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施工公告》,公布资格条件,在各项目镇乡集中统一报名,时限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级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水务、财政、项目镇乡为成员的资格预审小组项目镇乡对报名的施工队伍,按照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然后由县资格预审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审定的施工队伍纳入年度准入施工队伍入围名单,交项目实施主体择优选择。对资格审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在项目镇乡、项目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施工队伍选择方式。以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单价或总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控制价,各实施主体在以下方式中任选择一种方式确定施工队伍。A方式是报价选择,符合资格条件并到场参加竞选的施工队伍现场统一报价,选择最接近所有队伍报价平均值的报价作为中选报价(该方式各参选报价单价或总价有任一项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一律作为无效报价);B方式是投票选择,项目村组织受益群众代表(参会人员不低于50人)现场推选一名抽选代表,在符合资格条件并到场的施工队伍名单中随机抽选3-4家施工队伍,被抽中的施工队伍代表依次上台发言,参会群众对参选队伍进行投票,票数最多的为中选施工队伍。C方式是抓阄选择,项目村组织受益群众代表(参会人员不低于50人)现场推选一名抽选代表,在符合资格条件并到场的施工队伍名单中随机抽选1家施工队伍,被抽中队伍即为中选队伍。县水务、财政、镇乡等部门分别派员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施工队伍初步选过后,由项目所在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按程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为避免部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队伍利用关系“跑通场”、无序恶意竞争、围选等情况发生,在项目村和报名施工队伍较多的情况下,项目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对施工队伍进行按村分片。即参加这个片区落选的施工队伍不得再参与其余片区施工队伍选择,同一施工队伍也只能中选本年度1个项目村的建设任务

 

第四章 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队伍初步选定后,经3-5日公示,当地群众无异议后,项目实施主体即与施工队伍签定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施工队伍不按照工程设计和关键工序要求施工作业,某单项项目不能按项目实施主体或上级要求的时间完成实施项目未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群众、民工投诉较多并查证属实,严格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有权立即中止施工合同,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实施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县、镇乡、村,受益群众四级联动的质量监督体系,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县水务局抽调工程技术人员分片进行现场指导,开展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同时对镇乡和实施主体项目、质量管理人进行业务培训。二是项目镇乡派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保证每个实施主体至少有1名镇乡干部在施工现场协调管理。三是实施主体、村社必须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监督小组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到位。四是社会群众对各单项工程进行监督,社会群众对项目和质量有合理建议或不同异议,可以直接以多种方式向上述任意一级反映从而形成自下而上,整体联动,层层把关,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制定施工队伍绩效考核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对每个施工队伍的施工进度、质量、形象、安全管理、群众反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建立施工队伍“能进能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中央、省级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方式和模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维修养护以工代赈、水毁修复等。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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