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