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傣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区和建制镇(乡)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区和建制镇(乡)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一种保障形式。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一种保障形式。建制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暂不执行实物配租政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区和建制镇(乡)规划区范
围内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条件等,并分年度公布。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配租以及管理租赁房屋等。
县财政、发改、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保、国资、城工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资金;
(四)政府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五)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从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优先保证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新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第十条新建或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提出申请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保障方式,即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申请实物配租的,每户只能申请租赁一处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保障的条件:
1.申请人须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满三年的家庭。
3.申请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满足上述条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须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城镇规划区内非农户口。
3.申请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一) 申请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管部门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5.领取并填报《大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二)初审、复审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要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社区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城工办复审,由城工办组织调查;城工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保办组织调查。
(三)审核
1.县住保办收到城工办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住保办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县住保办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保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保办会同民政、。城工办、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摇号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县住保办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对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住房困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县住保办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审核后,由县住保办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已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住保办备案。
对准予享受当年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按核定标准在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给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在年初根据年度和目标任务情况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制定每年租金标准和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批,用中央专项补贴资金保障发放。
第十六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住保办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住保办报县物价局确定。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保办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县住保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县住保办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保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