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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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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二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10 |
非法经营罪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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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2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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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13 |
妨害公务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14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样式
根据XXXX(案件来源),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对XX案进行调查,现将查处过程中发现XX涉嫌侵犯XX罪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二、违法事实、情节及安监部门的处理情况
……
三、涉嫌侵犯的《刑法》条款、罪名及依据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涉案物品清单
2.鉴定报告
3.其他相关证据
注:①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②违法事实、情节及安监部门的处理情况应详细叙述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违反情节应符合《安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所述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