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函〔2014〕134号
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1号建议的
复 函
邓永祥、白世全、吴建雄、杨婷婷、代秋菊、郭汉斌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居民参加新合个人缴纳费用使用的建议》(第91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所反映的“近年来,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的10元增至80元/人,几乎是年年增长,个人缴费使用政策也在不断变细,导致农民参合积极性逐渐消退,给基层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带来相当的难度,现综合一些参合农民和乡村医生的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是个人缴费可按一定比例划一部分为病人统筹费用,剩余部分为个人使用;2是个人剩余部分在乡村医生(门诊)看病治疗时,不应该只局限用基药,应以费用用完为限,超出自负;3是一此家庭和个人当年未能使用剩余部分费用的,应保留在个人账户上,不退现金,但可继续使用;4是因外出打工的农民人群多,在省外生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应与在家人群同等对待”的问题及意见,对此,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个人缴费可按一定比例划一部分为病人统筹费用,剩余部分为个人使用问题。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高福利国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为了确保老百姓患病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和报付,2014年本市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就是按此实行的,即个人缴80元或200元,个人使用50元,其它为住院病人统筹费用。
二是乡村医生(门诊)看病治疗时,不应该只局限用基药,应以费用用完为限,超出自负问题。乡村医生限用基药为国家实行的基本药物政策,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必须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参保个人门诊费用用完为限,超出自负的原则。
三是家庭和个人当年未能使用剩余部分费用的,应保留在个人账户上,不退现金,但可继续使用问题:根据中、省、市规定,要求门诊费用当年有效,不转接下年使用。但我们今年正在向市局申请当年未用完门诊费用转接下年使用事项,如批准,则执行。
四是外出打工的农民人群多,在省外生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应与在家人群同等对待问题:根据省市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方案,报销比例设置是按照中、省、市要求而定的,鼓励老百姓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逐级转诊、就近就医,所以报销比例随着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而越低,同时市外就医比市内的低。但从2013年10起本市建立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从医保基金中按20元/人标准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对县外住院个人可报销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实行重大疾病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5%,由此解决了市外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低的问题。
谢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敬请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全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8日
(联系人:付 平 联系电话:0825-7825920 )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办信息调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