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教育和体育体制改革政策、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规划、调整,规划和管理基础教育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统筹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监测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提高工作。 (四)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完成省下达的民族地区“9+3”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任务。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和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教育资助政策落实,参与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县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援助、教育贷款以及教育体育合作等项目的执行,促进教育体育民生工程发展。 (六)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负责教师、体育教练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 (九)研究提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十)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制定全县学校体育、青少年业余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及以上综合运动会,承办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负责单项重大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县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和运行。 (十三)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四)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负责来我县从事教育体育工作的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教育体育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职责边界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和规范,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首先由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申请,学校对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理由、适龄儿童(少年)的医院证明、残疾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申请正式递交后,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按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适龄儿童、少年身体状况达到入学条件,督促终止休学及时入学。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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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股室现场堪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7821043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人事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审查责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3.决定责任: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事后监督责任: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责任主体 |
体育卫生和应急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和规范,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购置校车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申请符合购置校车的相关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单位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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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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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体育部门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被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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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表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