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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一:大英县某生鲜店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4年12月10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大英县某生鲜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生鲜猪肉销售台上方照明设施改变了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并予警告处罚。12月17日复查时,当事人使用的灯光仍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未按要求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2月26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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