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分别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分类进行处置:对于闲置土地1年以上、2年以下(不含2年)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按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