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
四、处理原则
1.“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对纳入清理处置的企业土地,分为“五个一批”,即:协商转让一批、租赁盘活一批、司法拍卖一批、协议收回一批、帮扶提升一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逐一制定清理处置措施。
2.集中力量,连片清理。针对园区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数量多、大小不一、较为分散的特点,在全面开展清理处置的同时,对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力量重点清理。
3.依法依规,有则必清。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有关规定,对符合认定范围的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
五、清理处置措施
(一)低效用地
针对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税收和产出约定(协议未约定的,亩均税收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认定)追究违约责任,盘活闲置资产。具体情形可分为:
1.租赁转让。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鼓励该类型企业将闲置厂房、土地对外租赁或转让,由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进行合作。
2.限期开发。对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低效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加快建设、购置设备等方式,限期投资达效。
3.增资技改。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鼓励其进行增资技改,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或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同时,建设多层厂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或转让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5.鼓励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已竣工投资但无法实现自身提质增效的,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投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促使低效用地再利用。
6.协商有偿收回。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开发,或虽然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可采用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按程序供应给新的企业使用。
7.追究违约责任。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追究低效用地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促使企业提高用地效益。
8.资产处置。积极配合法院有序开展资产处置工作。新入驻市场主体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9.主动退出。企业在完成债务清算后,县政府根据需要对土地和房产按协议进行收回。
(二)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界定闲置土地处置对象,合理评估收回价格,据实考虑企业已投入的规划、环评、地勘等前期费用。具体情形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