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1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
文件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环保、安全高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全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统一进行清理处置,有效提高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企业主动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高效发展。
三、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低效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4.绿地率超过20%(除有特殊约定项目或规划设计条件
明确约定的外);
5.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国家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6.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2年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70%(合同未约定的,税收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认定)的工业用地;
7.经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僵尸企业”;
8.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工业企业;
9.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初加工类无具体税收标准的工业用地。
特别规定,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工业项目,年工业总产值低于100万元/亩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