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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解读

2022-3-4 12:4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2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79655881f14b44748892bf911ff2f1ab","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1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 文件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环保、安全高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全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统一进行清理处置,有效提高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企业主动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高效发展。

    三、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低效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4.绿地率超过20%(除有特殊约定项目或规划设计条件

明确约定的外);

5.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国家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6.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2年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70%(合同未约定的,税收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认定)的工业用地;

7.经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僵尸企业

8.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工业企业;

9.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初加工类无具体税收标准的工业用地。

特别规定,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工业项目,年工业总产值低于100万元/亩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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