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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4-14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7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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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细则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不再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可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结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费,待年满60周岁后再按新农保政策计发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保或封存老农保账户,待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已参加老农保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参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扶对象,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我县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六十二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内控与稽核

 

第六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对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考评。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七十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会同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第七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七十二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精神,以及《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大府函〔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具体经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接、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基金拨付工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适时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就业保障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发动、组织和情况公示、受理举报等工作,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并指导社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的核实。

第十条 各社区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也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20015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伤残等级为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为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  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老卡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加盖社区委员会公章。并将上述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第十七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老卡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与公安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养老卡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参保人也可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  保险费收缴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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