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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4-14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7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01099c7fd2464651bc4b04ebe1a985cf","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金融机构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养老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每年121日前,提示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12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六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乡镇就业保障中心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收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村、社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10日前向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指定账户。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收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收款凭据,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社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每季度应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年度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或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通过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或村委会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六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每月10日前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金融机构缴费。

第三十七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养老卡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养老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养老卡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通知单》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

第三十八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三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局。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四十条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发放上账日。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四十一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或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如重复参加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如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设财务管理部门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统筹层次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一条  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新农保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由省社保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财政局及时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并在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与县财政局按月对账。

每年115日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五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关系转移及相关制度衔接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新农保统筹区域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保人员农村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委托村协办员代办的,村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

转入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六条  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七条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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