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专题报道 依法治县 行政复议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2022〕14号

2023-1-12 15:2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3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大府复〔2022〕14号 申请人:蒋某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唐某某、蒋某某共同委托蒋某俊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大英县司法局。负责人:何汉林,大英县司法局局长。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贾岛街73号。委托代理人:邹光亮,大英县司法局政...

 

府复〔202214

 

申请人蒋某俊,男,汉族,XX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XX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XX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唐某某蒋某某共同委托蒋某俊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英县司法局。

负责人:何汉林,大英县司法局局长。

 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贾岛街73号。

委托代理人邹光亮,大英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719日作出的《关于蒋某俊投诉任某律师事项的回复》20229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延期30,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保护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2.裁定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申请人涉案金额355311.00元、一审诉讼费38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合计389121.00元。

3.裁定大英县司法局给予申请人蒋某俊精神补偿金30000.00元。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34下一页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