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2022〕14号
申请人:蒋某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唐某某、蒋某某共同委托蒋某俊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英县司法局。
负责人:何汉林,大英县司法局局长。
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贾岛街73号。
委托代理人:邹光亮,大英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蒋某俊投诉任某律师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保护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2.裁定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申请人涉案金额355311.00元、一审诉讼费38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合计389121.00元。
3.裁定大英县司法局给予申请人蒋某俊精神补偿金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