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组织避险转移。按照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提前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镇级和村级应急救援队、基层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的搜救,并根据灾情需要,请求上级政府援助。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3.开展医疗救治。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组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4.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者根据灾情实际请求上级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四、善后处置
1.灾情评估。根据受灾情况,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或者配合上级政府进行灾情评估。
2.恢复重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应急保障
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六、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处置方案。
本应急处置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