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合同签署和招商引资优惠的承诺,重大民生或涉法涉诉事项行政决策、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县委全委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二十九、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三十、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一、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大型工作汇报会。
三十二、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六、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三十七、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周例会。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县级有关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县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