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五十、县政府报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规范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经授权,可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二、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启动紧急公文绿色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章 政务活动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单位)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四、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扬(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乡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五十五、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六、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七、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九、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六十、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绩效办,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六十一、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六十三、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六十四、对县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五、对镇乡人民政府及园区、社区管委会实施绩效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六十六、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镇乡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县政府部门开展的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绩效办备案。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