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机关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县委绩效办、县司法局、县热线办、新闻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县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及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讨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重大政府合同签署、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讨论通过表扬(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县长确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二、县政府工作周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财政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县政府工作周例会主要任务是:根据工作分工,各位副县长简要汇报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研究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确因特殊情况,县政府工作周例会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委托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代为汇报。其他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参会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工作周例会安排的重要工作事项建立台账,并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五、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邀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意见、命令(令)、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全县各级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七、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八、全县各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