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特别报道    
中共遂宁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报道
中共大英县委六届十八次全会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报道

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动态 工作动态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2019-12-3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县农业局    

摘要: {"原始ID":"35ad3b2b6df645beb31bde9102dad8fc","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发布者":"县农业局     ","附件":[]}

其他行政权力(12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无证蚕种

实施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证蚕种的予以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规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审核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