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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2019-12-3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9| 评论: 0|来自: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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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颁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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