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执业兽医执业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助理执业兽医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动物收购贩运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