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建发〔2019〕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大英县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一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县城区非农户口且落户满3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所在镇非农户口且落户满2年,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能为财政供养人员。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
(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二条 申请人为城镇居民单身人员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35周岁。
第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
(二)通过公开招考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或人事招聘文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
(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四条 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大英经开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同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在本县有自有住房、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
(四)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五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必须能反映申请人落户3年情况。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婚由本人承诺,社区予以核实)。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无用工单位的出具个人收入承诺书,最低收入的提供低保证明)。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八)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九)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第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招聘录用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大英经开区所在企业签定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人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收支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房屋性质和租住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
公共租赁住房由经营管理机构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五、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
第一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第三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