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纠纷不断增多,企业应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是以侵害员工行径自砸“招牌”。
杨某在其建筑公司承建的房地产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二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杨某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520.75元、伤残津贴4199.71元、生活护理费2308.9元,合计130029.36元。建筑公司代杨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其超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为由,扣留了57143元,仅向杨某支付了66377.75元。无奈之下,杨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已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建筑公司代领后,应向杨某进行支付。但是经过法官核算,扣除建筑公司已超额支付的杨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25722.34元,建筑公司存在多扣留31420.66元的情形。大英县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支付多扣留的金额。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即使用人单位代领后也不能擅自克扣,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