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危害气象设施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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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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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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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1、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2、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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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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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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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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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1、《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3、《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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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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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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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灌充、施放或者回收气球时,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灌充、施放或者回收气球时,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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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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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评价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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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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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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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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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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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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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象主管机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未使用,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