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支持遂宁市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是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是我市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鼓励和招引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到我市集聚发展,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推动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遂财金融〔2019〕41号)。
三、《政策》的起草过程
本《政策》初稿形成后,遂宁市金融工作局先后于2020年8月18日、8月28日、11月4日、11月16日和12月15日五次向市直园区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均反馈无意见。2020年11月12日,市政府秘书长蒋喻新同志组织专题研究,对内容进行了调整。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副市长陈伐同志组织专题研究,同意将《政策》按程序面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0日。2020年12月28日,《政策》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2021年1月6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杜海洋同志再次组织专题研究。2021年2月7日,市政府七届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支持遂宁市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共1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对新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进行补助的内容。对银行机构可提供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证券及保险机构可提供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至第四条是对新设立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配套服务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补助的内容。其中,对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按其首年实际投放基金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地方金融组织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专业中介机构按其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五条是对新设立银行机构的首年贷款和新设立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首年经营贡献奖励内容。其中,对银行机构按其开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月贷款平均余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保险机构按其开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1‰、最高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证券机构按其开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代理交易额的0.1‰、最高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是对新引进金融人才的支持内容。对符合《遂宁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遂人才〔2020〕3号)条件的金融行业高层次人才按“新十条措施”给予支持,同时在“遂州英才计划”等评选中单列名额用于评选金融行业高层次人才,并给予资金、项目、学历提升等一系列支持。
第七条是对市内现有机构搬迁入驻进行补助的内容。对市内现有的市级金融机构或配套服务机构搬迁入驻市直园区金融集聚区的,可由市直园区参照《政策》减半执行前述补助政策,对搬迁后原有办公场所的处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合规给予支持。
第八条是对有突出贡献机构进行额外补助的内容。对经营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对地方经济贡献较为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可由市直园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明确奖补政策并承担超出前述政策标准外的补助资金。
第九至第十二条主要是对享受《政策》优惠的机构做出5年不得迁离,不得抽逃、减少注册资本金,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办公用房等限制性规定,明确了奖补资金的支出责任和兑现方式,明确了《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合的处置原则以及《政策》有效期限、解释部门等内容。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政策》的组织申报与兑现。符合支持条件的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奖励或补助,由市直园区组织审核并兑现奖补资金。
(二)《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合的处置原则。《政策》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其他市内支持奖补政策重合的,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政策》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由遂宁市金融工作局、遂宁市财政局进行最终解释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