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食药监发〔2016〕91号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处置情况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依照《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留样和回收食品处置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大英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生产流通股牵头统筹安排,各片区监管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落实。
二、整治时间
2016年11月4日-2017年1月4日
三、工作标准
(一)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管理
按照生产规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留样观察管理制度,是为食品质量追溯或调查提供样品。
1.留样人员:企业应设专人担任留样管理员,负责样品留样、管理、记录等工作,留样管理员应标明留样产品品名、批号、取样日期、样品来源等信息,并在留样登记表中按要求进行登记。留样管理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了解样品的性质及贮存方法,每半年对成品进行目检观察,并做好留样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2.留样室: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独立成品留样室(留样房间或留样柜),留样室环境内要配有温度仪与排风设施,温湿度要符合产品规定的贮存要求。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湿度45%-75%之间(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外)。
3.成品管理:留样样品按品种区分存放,并按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分别排列整齐;不同品种的样品必须分别存放,不得放在同一留样柜内;留样的包装形式要与食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每批食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如果一批次食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每次包装至少要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4.物料留样:食品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要有留样;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5.留样年限:成品留样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保存至食品有效期后一年,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要保存至产品出厂后两年。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回收食品包括: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受污染、落地品等。
2.回收食品处置:
对回收的产品企业应马上对该产品进行化验,对能够进行饲料加工的以低价卖给饲料公司并作好记录;对不能够作为饲料的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记录应包括回收食品、废弃物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回收产品严禁进行再加工,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加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停止生产,并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并作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当地食品药监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各食品药监所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精干人员向企业传达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管理和回收产品处置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并严格对照工作标准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检查。
(二)从严开展整治,确保工作实效。各食品药监所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查重处,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纪问责。在监督检查中,各食品监管所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反馈情况。各食品药监所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12331、12345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将整治情况总结报食品生产流通股。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