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人员接到火警后,应立即通知起火单位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第一时间向值班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通知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和调查核实。同时,应及时、详细、准确将受灾情况和急需上级支持事项报告县防火办和政府应急办。
(一)原则、程序和方法
1、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必须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指挥,积极消灭”的原则,隐患险于明火,防火胜于救灾,要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的思想。在“预防”二字上狠下功夫,下狠功夫,做到思想、组织、物资、措施“四落实”。
2、程序
扑救林火,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控制火势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扑救措施,把林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向外蔓延。
扑灭林火阶段。控制火势后,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林火。
清理余火阶段。林火被扑灭以后,组织人员在火烧迹地上巡逻,发现余火立即扑灭。
巩固阶段。明火被完全扑灭后,留守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以上,防止复燃。
3、基本要求及方法
及早调查发现,及时报告,快速扑灭;
打早、打小、打了,迅速控制山火蔓延,确保不翻山、不过沟、不越路、不过夜,彻底消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坚持“四不打”,即风大不打,悬崖陡壁不打;迎头火、顺风火、冲火不打、个人单独不打;
火场进行,只能走山脊,不能走沟槽,走火场迹地,不踩烧泡了的石头,不攀烧过的藤枝;
野外用火坚持做到“十不准、五不烧”的原则;
使用树梢枝桠灭火,要轻举重压,边打边扫;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使用风力灭火机必须掌握适用中度的地表火。地下火可挖沟,树冠火开设隔离带等灭火;
制订安全措施,发布安全纪律,从现场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先救人再灭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妥善保护火灾现场,以利于公安机关查明起火原因,核算受损情况,对有关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二)扩大应急
当灾情进一步扩大、不能控制,指挥部在组织扑火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请求支援。待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积极配合协助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扑火工作。
(三)火场清理、验收
林火扑灭后,火场上残留的少量灰烬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要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经扑火前线指挥部验收合格后,负责清理火场的队伍方可撤离。清理后的火场要派足够的人员继续看守12小时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确保不发生余火复燃。
清理火场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现场指挥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撤离。
(四)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授权的负责人,适时宣布解除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后期处置
(一) 火灾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火灾进行评估,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灾现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群众安置及灾后恢复重建
妥善做好房屋受损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受损林区规划和树木的补植工作。
(三)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四)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向县政府报告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配合有关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即: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对火灾肇事者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延误灭火救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