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8万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洗料车间未张贴场内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示,洗料车间内未规划场内车辆行车路线,驾驶员(唐华)安全意识淡薄,行驶视线受阻的情况下,盲目驾驶抱夹车违规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厂内车辆管理制度,场内车辆安全管理混乱,对抱夹车安全状况缺乏重视,车辆转向指示灯、喇叭、照明灯全部损坏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2.李玉作为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调查取证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由大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玉
李玉,作为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建议由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唐华
唐华,违反抱夹车(叉车)安全操作规范(守则),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七、
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
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充分暴露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部分操作规程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驾驶员对车辆危害性认识不足。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辖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漏洞。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要迅速将本起事故情况对辖区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企业要迅速组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认真梳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要加强作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员工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行为。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要督促本辖区企业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突出隐患问题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并建立隐患台账,实施闭环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必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强化对本行业和属地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守住人民群众的安全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