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23〕6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大英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文〔2023〕2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原则,大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大英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财政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受县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等(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划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县财政局可以按规定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县财政局督促国有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