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监督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占有、使用和变更事项,由县财政局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并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规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管理。依法决定所监管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所监管金融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所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制定大英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依法公开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及预算执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所监管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动态监测和分析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权限和受托管理事项开展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机构决定或者由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组、上市,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增减注册资本;
(二)章程制定和修改,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制定;
(三)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提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做出决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落实出资人意图。对第二十三条(一)(二)(三)款及影响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股份控股地位的事项,须由出资人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相关制度办法应报出资人机构审核或备案。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出资人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监督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规定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由受托人管理,县财政局监督。
第五章 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