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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6-19 10:2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e87193d7795444facada0827caf1390","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规〔2023〕2号","附件":[]}

大府办规〔20232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县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和县政府六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4日       

  

  

  

  

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全县征地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依规按程序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并依法给予拟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负责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县集体土地征收的业务主管部门下称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县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范围、土地性质的确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报征、安置房规划选址、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计算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搬迁业务主管部门下称房屋搬迁主管部门,负责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下称房屋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过程审核对参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土地、房屋的实施主体下称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承担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社保资金测算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实施。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财政、国资金融、纪检监察、审计、经科、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经合、统计、文化广电旅游、税务、公安、退役军人、民政、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信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地搬迁补偿安置等成本费用,纳入县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征地迁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时限要求及工作实效,按征地项目核定金额,纳入成本费用预算  

第六条  拟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搬迁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腾退土地和房屋。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七条  启动条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划建设项目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征收范围停止办理事项。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对违反规定部分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涉及搬迁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增加补偿。  

(一)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流转、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违规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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