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置房分配。由县政府指定单位或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
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安置房预决算交款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安置房选房序号。安置房选房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6.地下车位购买办法。安置房修建的地下车位属于建设业主所有。每套安置房最多购买一个地下车位,售完为止。
7.安置小区管理。安置房分配结束后,将安置小区整体移交辖区社区管理。
(二)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
1.划地面积。坚持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宅基地划分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基础配套。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的安置用地、统规联建的基础配套设施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
3.宅基地土地补偿费使用。被搬迁人安置房宅基地由村或村民小组集中供地的,其原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或村民小组安排使用。被搬迁人自行落实安置房宅基地的,应划给新建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排给该户使用。
4.宅基地选址顺序。实行统规联建和集中划地自建的,宅基地选址序号按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补偿安置资金结算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宅基地选址序号。按自然数排列,在规划地块内由小到大依次选定宅基地位置。
(三)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统规统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办理。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安置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搬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 货币安置
(一)货币安置原则。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必须提供经家庭成员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申请书。
符合集中供养或已在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安置标准
1.被搬迁房屋的评价标准。实行统规统建房屋安置的,按安置房评估价上浮不高于30%结算给被搬迁人。统规联建或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主体结构的重置价补偿单价上浮不高于30%结算给被搬迁人。
2.应分配宅基地的补偿。统规联建或划地自建的,按照被搬迁人家庭中房屋安置对象的人数计算新建宅基地面积,应划给的新建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结算给被搬迁人。享受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原旧房交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统一拆除,原宅基地退回村民小组集体,今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搬迁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拨(支)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三条 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加强对征收与补偿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一项目一档案。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料损毁、遗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征地搬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四川省、遂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项目发生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