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费。搬迁住宅房屋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并移交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助2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每个产权户单次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只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涉及特殊设施设备搬迁情况,可按实际评估搬迁费用给予补偿。
(二)提前搬迁奖。根据项目情况,可设置提前搬迁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搬迁不同时间节点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过渡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实物安置的被搬迁人从腾空并移交被搬迁房屋之日起至本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集中分配之日止的期间。
选择实物安置的,征地搬迁实施主体为被搬迁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统规统建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统规联建、划地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补助发放终止时间为划定宅基地后6个月止。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与人数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或大部分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养老保障安置对象。
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该村社(组)人均占地面积计算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
第二十五条 安置人员的确定。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人员,确定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坚持即征即保、分类参保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参保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障办法、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办理流程等具体内容按照《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转非。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社区按城镇居民管理,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方式。房屋安置实行住宅房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划地自建三种方式。根据具体征地搬迁项目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安置。
(一)统规统建
1.安置原则。安置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统一划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模式,按照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原则,对房屋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
2.统规统建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
3.统规统建建设标准。用于实物安置的安置房为清水房。
4.安置及结算办法。还房安置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按所分配安置房屋结构、面积及其他情况,分类实施安置房结算。
(1)安置房屋结构补差。新建安置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根据被搬迁房屋结构不同,被搬迁人在规定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抵扣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后,需补房屋结构差价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
(2)增减面积安置及结算办法。按照核定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同等面积安置,以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注明的房屋户型选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结算时,所分配安置房与被搬迁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抵扣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后,只补房屋结构差价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5%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50%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超过5%的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搬迁人按照搬迁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时,小于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被搬迁人。
(3)无房户安置及结算办法。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已确定为人员安置对象的农户中,因原有房屋垮塌等原因,导致搬迁时无法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或档案无法查实的,安置面积按该户具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人均安置30平方米,每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选房时,以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注明的房屋户型选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结算时,人均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50%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5%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超过5%的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搬迁人按照搬迁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