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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6-19 10:1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cb42e66ea38a4466b29d0f2c4f959b15","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规〔2023〕1号","附件":[]}

 大府办规〔20231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县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和县政府六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4日       

  

  

  

  

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方案科学、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下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过程审核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下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财政、国资金融、纪检监察、审计经科、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经合、统计、文化广电旅游、税务、公安、退役军人、民政、司法行政、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成本费用,纳入县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征收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时限要求及工作实效,按征收项目核定金额,纳入项目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征收启动条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征收范围的确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收范围应予以公布。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涉及被征收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九条  被征收人认定原则。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或建设审批手续的业主为被征收人。征收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产权房屋认定为一个产权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户数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摸底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可以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以书面方式提出核实申请,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设定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性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告知查封单位和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拟征收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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