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未登记房屋,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核实,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经费测算。在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完成后,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方案制定。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统筹保障。被征收人选择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六条 征收决定的作出。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等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达到10户及以上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未达到10户的,应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主体、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十七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形式。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应按模拟征收工作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即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95%以上的,终止征收程序。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八条 评估范围。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评估,根据房屋的区位、登记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
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确定,投票不能确定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征收实施主体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房屋用途的确定。房屋用途的划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造价、剩余年限、建筑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时点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以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时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按评估时点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估异议解决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应当在公示期间现场说明解释。确有错漏,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