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和人居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强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筹农村厕改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到2030年全县农村居民卫生厕所全面普及,厕所粪污得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公厕布局,提升公厕利用率。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家校共育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时间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区等建设儿童自然资源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鼓励家长和儿童共同参加校外环保志愿活动,培养家长和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在全县中小学范围内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废旧书籍回收利用等公益活动,举办和支持各项青少年环境科普活动。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和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心理干预人员,为儿童提供及时的灾后心理干预。
(12)促进儿童发展的城际、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文件,落实与儿童发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高度重视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吸收借鉴国际、其他省市区县等在儿童发展领域的有益经验,积极宣介促进儿童发展的“四川故事遂宁大英篇章”,在促进全市儿童事业发展中彰显大英担当,贡献大英经验。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切实贯彻执行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儿童保护执法责任。
(3)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依法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
(6)完善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2.策略措施
(1)落实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权益。合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结合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学校保护、网络保护、儿童福利等实际,充分吸收各地关于儿童保护的工作经验及政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力度,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凝聚部门合力,织密编牢儿童保护网络。通过社科规划课题立项等方式引导、加强儿童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儿童保护领域的执法。健全儿童保护多部门联合执法和救助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防”联动响应机制,形成执法、保护和服务合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成年人节目隐患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探索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兼职监察员。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探索制定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优化审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组建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判档案专门管理制度,坚持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检中心建设力度,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理,扩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设置覆盖面,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推进“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常态化建设。探索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队伍培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宣传报道,加大未成年人司法典型案例研编力度,树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先进典型。培育、扶持本地司法社工组织,强化儿童权益保护。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深入推动构建由社会各方普遍参与的儿童司法保护体系,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调中心作用,强化协调联动,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推进少年家事法庭建设,确保儿童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充分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机制、新方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依法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儿童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推进儿童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儿童法律援助律师库,推进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探索设立儿童司法救助基金及儿童权益关爱公益项目。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保护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儿童司法救助机构建设,加强多部门协作,形成儿童司法救助合力。
(6)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普及率,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实现从点到面、单一到多元、短期到长效的跨越。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儿童的法治素养。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至少建立1个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常态化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针对青少年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贷、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法治宣传。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推进教师网络法治培训教育,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健全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提升教职员工的法治意识,发挥教师的学校保护作用。加强对家长的法治宣传,提高家长的法治素养,发挥家长的校外保护作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阅览室、法治走廊、网络平台等建设,运用以案释法、动漫普法、模拟法庭、少年警队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学宪法”系列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学法守法护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侵害能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推动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广泛宣传与儿童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加强儿童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7)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加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获得报酬权以及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等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完善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评价机制,加大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约束力度,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对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发出督促监护令等处置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照料委托的监督责任,指导村(居)儿童主任有效履行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建立定期上门走访留守儿童制度,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临时监护措施,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非婚生子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未成年人及时获得临时监护。对未成年人父母怠于行使抚养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监护职责的,鼓励支持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管监护。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严厉查处对未成年人的经济剥削,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或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等行为。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预防儿童性侵害、性骚扰零容忍工作制度,严厉打击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广泛推广和儿童年龄相适应的性安全教育教材,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督促和鼓励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依法、及时、适当履行报告职责,建立相应的督促落实与追责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交流,积极开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及各类组织的专项排查行动,增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风险的源头预防。接入全省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及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将犯罪记录查询尤其是性侵犯罪记录查询作为审核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录用人员的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探索制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关爱保护措施。探索设立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倡导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隐患、线索排查,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鼓励相关人员履行报告义务。相关部门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并落实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加强反家暴庇护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受暴未成年人紧急救助金,加强对施暴人的矫治和心理干预。加强校园欺凌防控治理,探索构建发现、认定、处理机制,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及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涉欺凌学生的教育、惩戒及心理干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