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以及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外)。
(三)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补偿范围及标准。补偿范围: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等6种情形属《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范围。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7种情形不属《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范围(详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规定致害9种情形的补助标准,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5倍不等。
(五)补偿程序及工作时限。补偿程序: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张榜公示、审核、作出补偿决定、兑现补偿资金。工作时限: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补偿资金筹措及监管。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七)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责任。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