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县商务经合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综合考量各项目对遂宁市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贡献度、截至目前建设和投资情况等,由县商务经合局组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召开局党组会、会议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最终确定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为加快财政资金支付,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企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顺利启动动工后,通过申报验收、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后续资金拨付项目完成进度拨付,完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六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县城商贸服务中心、村级物流站点和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县域商业建设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
第九条 对于已获得过国家和省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土地,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县发展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绩效自评、阶段验收达标后,依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县商务经合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商务经合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县财政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县商务经合局应按要求向市商务局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主体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享受以奖代补的市场主体,需保证项目正常运营三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后续转让资产需报县商务经合局备案,否则,三年内无权申报商务领域资金。
第十七条 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大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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