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存在主要问题
近年来群众对“三资”管理平台查询操作率不高,运行培训及系统维护费用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六、相关措施建议
进一步加大系统维护费用的投入,加强“三资”管理平台日常监管工作,培训普及广大群众对本辖区内的“三资”管理平台操作培训,提高群众对本辖区内的“三资”管理情况的知晓率。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3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的函
大农函〔2024〕98号
县财政局:
根据《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部门、项目、政策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大财发〔2024〕8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23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进行了自评,现将自评结果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及实施情况。大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是用于全县的45个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大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收入共计45万元,用于大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费用支出45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全县45个集体经济融合发展试点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建设。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确保全县45个集体经济融合发展试点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建设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对全县的45个集体经济融合发展试点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建设工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正常业务开支需求。执行绩效评价报告编报要求,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综合评价结论
总的来说,项目实施和完成绩效指标情况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经过此次自评,2023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项目支出绩效得分为100分。
四、绩效评价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项目支出严格按财务规定流程,实行层层审批制。
(二)项目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报送的项目绩效指标,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产出情况。完成全县的镇及45个集体经济融合发展试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阵地规范化建设,确保试点村财务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健全。
(四)项目效益情况。全县的镇及45个集体经济融合发展试点村集体经济培育统计等软件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五、存在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县集体经济财务报账要求较高,一些镇村报账资料不规范,容易审核不通过被打回完善,村级报账员镇村之间来回跑,手机端一体化报账系统平台建设有待加快推进。
六、相关措施建议
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的投入,提高群众对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的知晓率。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的函
大农函〔2024〕93号
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部门、项目、政策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大财发〔2024〕87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2023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监控预警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是保障粮食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历年来,县政府把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纳入县级财政预算,2023年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经费预算指标和支出标准经过县财政局多次审核后实施,并严格遵守中省市县的财政专项经费支出规定使用该项资金。本年预算安排项目资金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实际到位资金3万元,实际支出资金3万元。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大英县农业农村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任务分配表》,我局生产发展股从事前预算绩效评估管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事中预算绩效监控管理、事中预算绩效监控管理、事后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工作实效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自查,根据数据准确、资料齐备、及时报送等几方面进行自评。执行绩效评价报告编报要求,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综合评价结论
经过自评,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综合评价为优。
四、绩效评价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项目符合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申报,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策,符合程序要求。
(二)项目管理情况。根据年初财政局审批情况,2023年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监控预警项目为3万元,在执行时相关股室严格按照设定的目标开展项目,并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监督及自查,并在执行中有偏差的项目资金进行了纠正,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项目产出情况。2023年,按年初绩效目标的要求完成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监控预警,发布植保情报12期,组织专家进行病虫害会商4次,大面积病虫防控处置率达到95%以上。
(四)项目效益情况。2023年,大面积病虫防控处置率达到95%以上,全县没有发生大面积虫害损毁农作物。
五、存在主要问题
无。
六、相关措施建议
建议在执行中严格资金管理和规范支出,进一步规范支用手续。
第五部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