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补助范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补助标准:《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每人每月80元
(三)申请及发放程序
1.申请程序: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
宣传——本人申报——乡、村核查——乡级初审———乡级公示———县级复查确认——县级信息上报——县、乡档案管理——市级质量抽查——省级评估
2.资金发放程序:《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72号)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我县只涉及奖扶、特扶两项)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代理发放机构由市(州)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设立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建立和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到地方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补助范围: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补助标准:《四川省财政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16〕180号)
独生子女伤残类:每人每月520元
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月650元
(三)申请及发放程序
1.申请程序: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
宣传——本人申报——乡、村核查———乡级初审——县级信息上报——县、乡档案管理——市级质量抽查——省级评估
2.资金发放程序:《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72号)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我县只涉及奖扶、特扶两项)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代理发放机构由市(州)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设立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建立和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到地方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