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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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报销流程
2.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起付线(元)支付比例封顶线
(元/年/人)
第一档(80元)第二档(2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15090%95%120000
中心卫生院20085%90%
一级及无等级30075%80%
二级乙等40070%75%
二级甲等50065%70%
三级乙等65060%65%
三级甲等70055%55%
住(转)市外医院80045%50%
3.住院报付特殊政策
(1)参保学生及未成年人按第二档缴费享受待遇。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参保患儿,其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川办函〔2012〕128号文件执行。
(2)参保居民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进口“乙类药品”,75%纳入报销范围。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件)总额(含医疗用植入与替代材料)300-2000元的,80%纳入报销范围;2001-10000元的,70%纳入报销范围;10001-30000元的,60%纳入报销范围;30001-50000元的,50%纳入报销范围;50001元以上,35%纳入报销范围。
纳入报销范围的“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参保居民入院前24小时内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4)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指参保人员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就医行为,即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就医行为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就医行为);
⑤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