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及时查处大英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大英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大英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执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所示罪名),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应于3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条 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三条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现场笔录等;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案人员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时,应同时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并附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受案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移送的,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后,应当于3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承办人员要注意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应当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承办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承办人员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等“两法衔接”相关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8工作日内,录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承办人员应当实时把上述信息抄送执法大队,以便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其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需再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档案与行政处罚卷宗一并整理。没有附带行政处罚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档案单独整改归档。 归档范围:案卷首页、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相关资料(举报信、上级移送函、下级报送报告等)、相关集体讨论记录、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案件有关材料清单、案件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送交的相关通知、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文件、结案审批表、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附件:1.安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2.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样式 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样式 附件1 安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