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人) | 收入 情况 | 现住房性质 | |||||
申请享受方式(√) | 租赁补贴□ 租住廉租房□ | ||||||
社区意见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城工委 (镇、乡人民政府) 意见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房管局意见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住房保障工作 办公室意见 |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样表3:
大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家庭住址 | 邮政 编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户口性质 | 出生年月 | 健康情况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或学校 | 月收入 | ||
年收入: 元 | ||||||||||
工薪收入(元) | 经营性收入(元) | 财产性收入(元) | 转移性收入(元) | |||||||
家庭人口: 人 | 家庭年总收入: 元 |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报声明 | 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 意见 | 经调查,该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 ||||||||||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单位或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有关材料,该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与 月 日至 月 日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 |||||||||
经办人: | ||||||||||
审核人: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有关材料,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租住廉租房□ )认定条件。 | |||||||||
经办人: | ||||||||||
审核人: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所属地区 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认定 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户,有效期为一年。 | |||||||||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分别有申请人本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城公办)、专项救助部门、县民政局存档; 2、申请人有接受工作人员调查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 ||||||||||
三、申请后
1、廉租房的租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住保办报县物价局确定。
2、结果公示?
县住保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3、监督管理?
1)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2)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保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县住保办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4)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②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④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6)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法律责任
①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③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④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