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发生后,县国土局(县地震办)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提出启动抗震救灾IV级响应的建议。
(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受县政府委托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镇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6.5 分工协作机制
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6.6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 后期处置
经省、市地震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地震结束后,县指挥部结合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发布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命令,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组织安排总结,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计划,并启动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 紧急征用
在地震应急期(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相关镇乡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8.3 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县城区和镇乡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县政府应督导谣言发生地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省地震局;商请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恶意造谣、传谣的从严查处。
8.4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效能办对《大英县突发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末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英县突发地震应急预案》(大府办函〔2012〕79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县国土局(县地震办)负责解释。
附件: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