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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复函

2014-8-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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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交函〔2014〕29号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复函

 

陈长全、罗卫、任乐洲、王永红、杨勋武、鲁艳、罗桂兰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护投入的建议》(第6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大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08〕28号),县交通运输局于2009年印发了《大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两文件对县、乡、村道路的管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考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

1.管养责任主体。两文件明确了“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三级管养责任体系和分级养护内容。

2.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县人民政府在《大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了农村公路管养补助标准,即县人民

政府给予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的管养补助资金,且在年底检查考核合格后兑现。其余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筹解决。

3.安保设施的建设。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大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对管养线路进行危险路段调查登记,并积极筹措整治资金。乡道由镇(乡) 人民政府筹资解决,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筹资解决。

因此,对于乡道、村道的管护工作,县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了责任和资金。在今后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督促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各镇(乡)、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努力做好农村公路的管护工作。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10日

 

(联系人:彭  波       联系电话:1390906605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办信息调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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