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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函〔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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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复函
邓小容、何天军、代军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着力化解2005年以前乡村债务的建议》(第7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省综改办锁定我县2005年以前乡镇四类债务余额共计6,670万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770万元,乡村垫交税费债务4,582万元,基层政权建设债务393万元,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债务926万元。截止2013年底,我县已全面化解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和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剩余乡镇债务余额为1,319万元。
根据《省综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农改办[2013]19号)精神,从2013年起,省综改办、省财政厅不再统一安排化债工作,不再单独安排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自主开展已清核锁定的债务。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我县剩余乡村债务主要依靠各乡镇自
行化解,化债资金来源主要为各乡镇的处置闲置资产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压缩一般性支出节约资金等。
目前,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委办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办、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委办[2014]35号),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全面化解全县乡镇债务,要求各乡镇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出分年化解计划和资金筹集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对于原综改办锁定的2005年以前剩余乡村债务1,319万元,县财政实行“先化后补”,按照乡镇实际化解额的50%进行奖补;对于2006年以后违规新增债务,全部由乡镇自行化解。
此复。
大英县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
(联系人:邓国锋 联系电话:0825-782203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