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通过或者审批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8879 |
表2-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公路施工许可证的决定,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8879 |
表2-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责任主体 |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当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局建设管理股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省重点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决定或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验收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8879 |
表2-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6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7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运线路许可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客运线路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8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责任主体 | 未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9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检验审批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船舶建设设计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设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建设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造。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0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载运。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1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运输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运输。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2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除害处理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3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船员适任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配备适任船员。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4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配员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配齐足额船员。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5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表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