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 |
表2-31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2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3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4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5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6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7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38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 |
表2-39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0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1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2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