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未按最低投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过期,未继续投保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3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4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5
| 序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6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7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8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