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4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5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4793 |
表2-46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47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48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49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0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1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7821680 |
表2-52


